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催告书
青南卫催告字[2019]001号
2019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市南区品阿玛尼美容美发店(经营者:田潇君):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青南卫公罚字【2018】01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000元、滞纳金(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缴至青岛银行银川路支行营业厅,地址:市南区银川西路7号。并履行下列义务 /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青岛市市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90号监督一科403室,联系人:秦靖、阚艳,联系电话:82886575)进行陈述申辩。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6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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