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打伞”那些事儿!
2019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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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
  2018年12月29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了着重强调,提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黑恶势力,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同时,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那么什么是“黑”?什么是“恶”?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
  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4、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十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5.“扫黑”与“打黑”相比有哪些变化?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6、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7、什么是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利,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利,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区纪委区监委 扫黑除恶监督举报渠道
  监督举报范围:
  一、发生在群众身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二、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2388
  邮寄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29号;
  微信举报平台:关注威海市文登区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一一  “廉洁文登”,点击“微举报”。
  扫黑除恶工作专班电话:
  8458566   84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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