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20人获刑
2019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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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2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王希玉 朱晓睿)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秩序……5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林等2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5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高某林等2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强奸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左某辉、高某林、赵某刚、冯某雷、白某岗、高某超、杜某臣、郭某滨、张某、陶某佳、初某辉、张某鹏、高某伟、吴某正、渠某某、冯某龙、张某倩、步某某、豆某某、白某楠十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到两千元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退赔各自参与实施的抢劫、敲诈勒索犯罪给各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白某岗、冯某雷、高某超、张某、杜某臣、郭某滨、陶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左某辉、高某林、赵某刚、冯某雷、高某超、白某岗、杜某臣、渠某某、初某辉、张某鹏、吴某正、高某伟、张某倩、豆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某林、左某辉、赵某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超、白某岗、冯某雷、杜某臣、渠某某、初某辉、张某鹏、吴某正、高某伟、张某倩、豆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林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左某辉、赵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左某辉、冯某雷、冯某龙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步某某、白某楠、冯某雷、白某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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