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谨防陷阱之“零时起保制”
2019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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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对话人物:A女和B女。
  A女:恭喜微商B喜提大奔一辆啊,什么时候请客?
  B女:快别提了,刚出门没几步就和别车撞了。
  A女:啊?不是吧,快说说怎么回事。
  B女:愚人节那天(4月1日),我接到4S店电话,让我去提车,提到车后接着在4S店里就入了保险,交强和三者一共交了1万多呢。保险办好了我就打算开着新车海吃一顿,刚出门,就和一电动车撞怀了。
  A女:交警来了吗,什么责任?
  B女:我全部责任。
  A女:啊?那找保险公司理赔啊。
  B女:我找了呀,保险公司拒赔,气死了。
  A女:为什么?理由是啥?
  B女: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打印的保险日期自2019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20年4月1日24时止。事故发生时,保险还没生效呢。
  A女:我们快找律师咨询一下,看看你的事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第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2019年4月2日零时起,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也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认为B女车的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所以自然不能获得理赔。
  第二步: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合法吗?
  自然是“强词夺理”。理由:本案主要涉及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也即,保险合同自xx年xx月xx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到“次日零时起”生效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因此,“零时起保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B女依法可获得理赔款。
  律师提醒:购买车险或其他险种时,在保单签字前,仔仔细细将保单看一遍,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金额、免责条款、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重要条款一定不能匆匆而过,否则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就是你了。
     涉外部 姜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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