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监管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2019年06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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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中了解到,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履行期限、民事责任等内容。如果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包括退款无约定的情况,也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商务部门在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上,一方面是加强企业的备案管理,另一方面是落实‘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情况。”济南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李女士说,目前全国涉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达到了100万元以上,但已备案的企业仅有3700家左右,不及百分之一。
  李女士表示,由于当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较早,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单用途卡市场。《办法》中虽然要求法人企业在发卡30日之内备案,却没有规定如果不备案会有何处罚措施、由谁处罚,在制度上存在缺陷。
  “而且目前商务部门在执法上,没有执法队伍,即便发现违法情况也无法处罚。”李女士说,对这种状况接下来将进行改革,之后商务部门执法会统一纳入市场监管,形成综合执法,这样就能更好地保障执法力度,对于后期的监管也能更加有利一些。李女士表示,今年下半年市商务局将与市场监管部门针对预付卡乱象进行一次联合整治行动,尤其是针对规模小、流动性大的个体工商户,目前具体方案在准备当中。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见习记者 赵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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