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绝笔信”是否属实,不能没下文
2019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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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朱文龙
  公众最期待的就是这件事能尽早真相大白。相关部门也摆明了自己的态度——“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从这个角度来说,希望相关部门对媒体的监督是真欢迎真配合。

  因为一封“绝笔信”,丰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8月4日,丰县周楼小学教师李秀娟在自媒体“徐州民声”发布帖文,称她女儿被同学无意伤害导致左眼失明,自己和丈夫因此事长期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不公正待遇,并透露其已有轻生心态。
  这封“绝笔信”发出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舆论场上激起不小波澜。令人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在事情发生不久就成立了调查组。希望在此后的调查中,相关部门能够依照法律法规,通过严格而公正的调查,弄清李秀娟所反映问题背后的真相,将公众所关心的问题解释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平息舆论的质疑。
  首先,要对李秀娟女儿左眼为什么失明的问题解释清楚。按照“绝笔信”中的描述,李秀娟女儿的眼睛是被“同学无意伤害”后失明的,而且学校至今没有妥善处理孩子的伤残赔偿问题。如其所说的是真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丰县教育局不但没有解决李秀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反而成为李秀娟举报的对象。本应保护教师权益的教育局,究竟做出怎样的举动?这一点必须要解释清楚。
  其次,要对李秀娟夫妇为什么遭受“非人待遇”的问题解释清楚。李秀娟到底是不是“寻衅滋事”,现在尚无权威说法,即便她真的“寻衅滋事”,也不能随意殴打辱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要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相关部门必须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否则不仅是对李秀娟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公众期待这件事能尽早真相大白。对此相关部门也摆明了自己的态度——“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这种态度值得点赞。事实上,自“绝笔信”发出之后,许多网民对丰县的“自查自纠”已经不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媒体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毕竟,媒体监督有助于更公正客观地呈现调查过程和结果,而不只是某一方自说自话。从这个角度来说,希望相关部门对媒体的监督是真欢迎真配合。
  丰县“欢迎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的做法,也给其他地方提了个醒,在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新媒体已经成为公民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重要工具。面对这种变化,当地政府也应主动改变思维,出了事情,要多借媒体之力,及时透明地公布真相,不能再一味围堵遮掩。否则,因为事实不清导致舆情不息,最终受损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这封“女教师绝笔信”是否属实,还需等待相关部门调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件事不能没有下文。在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下,真相终究会全面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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