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骂人构成侵权应成为常识
2019年08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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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后合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将个人的言论或随想在“朋友圈”发布,成了当前一些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但因发朋友圈而惹上官司并败诉的事件则不多见。应该说,重庆这起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赔偿和道歉的事例非常具有普法意义。这也应该成为常识,即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通过朋友圈发布相关图片和言论理当慎重,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要知道,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接受的对象越多,相关内容的公开程度就越大。也就是说,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内容更值得重视。譬如,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因此,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应该说,行为人通过发朋友圈辱骂他人被判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尚算幸运。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受到了治安拘留甚至刑事制裁。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行政处罚。
  现实中,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往往过于陶醉麻木,认为网络世界无边无际,没有约束。以至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殊不知,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一种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能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触犯法律,不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长远来看,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即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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