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共同育儿假”这个头开得好
2019年10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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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建兵

  宁夏近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
  宁夏之前已明确,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现在,在“护理假”基础上,新条例又为夫妻双方增加了10天“共同育儿假”。旨在倡导夫妻共同育儿的社会理念,培育良好的家庭风尚,促进妇女权益保护和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共同育儿假”既体现了社会的一种进步,也是对妇女的绝对尊重。现在,在一些地方,还习惯于“男主外、女主内”,很多人认为带小孩就是女同志的事,男人只要把工作做好,能把家养好就行。实际上,带孩子不仅仅是母亲的事,更是全家人的事,特别是父亲,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是0至3岁的幼儿,处于萌芽状态,如果孩子的父母在身边一起照顾孩子,就会让孩子充分享受完整的母爱和父爱,这会为孩子的身心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共同育儿假”从字面上来解释,就是夫妻双方共同养育子女的假期,为男性帮女性分担养育儿女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如何照料孩子成了育龄妇女及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宁夏在原有“陪产假”的基础上,又增加配偶“共同育儿假”是对育龄妇女的一种尊重、一种间接支持和关爱,更好地保护了妇女权益,减轻了女性的育儿责任。在夫妻育儿方面起到了“平权”“平责”的作用。可以让男同胞在“共同育儿假”期间,与妻子一起承担养儿的责任。
  “共同育儿假”虽然有多种好处,但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还是一个未知数。之前,许多省市出台了“陪产假”等,但由于是地方性法规,没有强制性措施,要求用人单位为政策出资埋单,有些单位积极性不高。所以,要想让“共同育儿假”落到实处,还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权利,通过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减少税收等,让用人单位在执行中不吃太多的亏,提高企业推行“共同育儿假”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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