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修订发布《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
2019年10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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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千清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菏泽市应急局和财政局制定了《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高了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
电话、信函、网络等
多种方式均可举报
  《办法》明确,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适用此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对受理主体和受理范围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安监部门明确为现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并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络、走访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奖励金额提高
500元到50万元不等
  《办法》提高了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的规定为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奖金领取时间延长
保密制度更严格
  《办法》延长了兑奖时限,奖金的领取时间从原来的自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延长到60日。逾期未领取,能够说明理由的,可再延长30日领取。
  同时,《办法》严格举报受理,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分别向多个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保密制度更加严格,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据悉,《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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