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公益律师团帮您维权
全天候接听读者电话咨询,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诉讼指导
2019年10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行政诉讼专题·第一百一十二期
  李艳龙律师:李艳龙,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擅长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法律事务。参与山东拆迁律师专家团队,代理了沂源、泰安、淄博、临沂、惠民等拆迁及土地征收案件,为广大被拆迁户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担任《都市女报》、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等栏目特邀嘉宾,多次深入养老院,社区为广大群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3105315771
  案情介绍:
  原告是潍坊某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租赁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有与当地村委会合法有效的协议。2018年底被告该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告知原告要对其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并告知原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为违章建筑,但并未出具任何认定文件,即于2019年2月3日调动大量人力和机械将原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随后向该区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就该案围绕原告是否为合法主体、涉案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等问题进行了法庭查证、质证和辩论,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并做出判决该区管理服务中兴强拆行为违法,原告胜诉的判决。
律师观点:
  1、针对本案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根据庭审过程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书、出租方证明、强拆现场的录音和录像资料等证据,完全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涉案厂房及附属设施原告具有主体资格且能证明本次强制拆除确系被告组织实施拆除。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厂房及附属设施属于违章建设的认定的事实证据。
  综上,本案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