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善意”无损执行的刚性
2020年0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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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对被执行人的“善意”诚意满满、清晰可见。一种努力做到对被执行人“仁至义尽”的执行体系更值得尊敬,也更值得期待。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对不少被执行人而言,这份意见来得很温暖很及时。除了极个别从一开始就打算赖账的,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大多事出有因。他们最终沦为被执行人,往往确有这样那样的难处。哪怕仅仅是为了化解执行难,对这些被执行人也应给予必要的“体贴”。急于“上手段”,措施简单粗暴,不给被执行一方留有必要的颜面与转圜余地,不仅会伤及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更会急剧恶化被执行人的处境,让一些本想尽早“上岸”的被执行人索性铁了心去做“老赖”。至此,强制执行就已背离了自己的初衷,不仅不少被执行人被“一棍子打死”,甚至连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了。这些年,这方面的教训已经有不少了。
  好在,《意见》来了。今后,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根据案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这相当于给被执行判了一个“缓刑”,让他们能有一个自我“抢救”的机会。一个不算太短的宽限期,再加上严禁超标查封和乱查封、财产变价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等方面的诸多“利好”,《意见》对被执行人的“善意”诚意满满、清晰可见。一种努力做到对被执行人“仁至义尽”的执行体系更值得尊敬,也更值得期待。
  当然,执行的“善意”不必也不应有损于执行的刚性。正如《意见》所强调的,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任何人不得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接下来,究竟如何诠释这份执行的“善意”,就要看各地法院如何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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