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女企业家之死
2020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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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8日,河北女企业家周广华在唐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她的去世引发热议,不少人对她患病却无法获批取保候审发出疑问。
  官方通报显示,周广华属于因病死亡,案件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法律界人士表示,改革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问题待解决。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特派记者 陈晨

羁押中病情恶化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显示,从2018年6月4日开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河北女商人周广华被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其间,因常年患有的肺结核病未彻底治愈,开始陆续出现咳嗽、咳痰、咳血现象。
  针对其身体状况,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多次向办案单位玉田县检察院、玉田县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但直至2019年9月5日收到同意变更的回复时,周广华已处于“呼吸心跳停止,双瞳孔对光反射消失”的状态中。
  发现病情恶化之初,周广华之子王刚亦曾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相关单位对周广华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但王刚再未收到鉴定结论。
  北青报报道称,在唐山一看的最后两天,周广华曾双手合十求救,也曾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被送到医院前,她已意识不清约1小时。最终,她在医院昏迷三天后死亡。
取保申请多次未获批
  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12月31日的一则通报显示,周广华生于1959年,原来是迁安金属线材厂的一名工人,2009年退休后成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18年6月4日,周广华因涉嫌职务侵占和行贿犯罪,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周广华去世后,范辰从2019年10月起开始担任周广华儿子王刚的代理律师。范辰介绍,2018年9月28日,唐山一看向玉田县公安局申请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因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玉田县公安局未受理。第二天,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建议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但检察院未予回复。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玉田县检察院之所以未予回复,是因唐山一看是在电话中提出的建议,无书面申请。
  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4日,唐山一看又先后两次向玉田县法院发出书面《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在此期间,王刚也向玉田县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唐山政法委通报显示,玉田县法院在收到唐山一看和王刚的申请后,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鉴定。2019年3月25日,玉田县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作出了不予变更周广华强制措施的决定。
当地进行了问责
  官方通报显示,“2018年12月18日,在唐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时,医生建议住院,因周广华不愿住院。”范辰对此说法提出了疑问。
  周广华去世后,王刚对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做出了滥用职权罪的控告。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王刚认为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田,检察长刘铭对唐山一看提交的病情说明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没有做出及时明确处理,是导致周广华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主要原因;玉田县法院法官彭继业、主管副院长张丙新并未进行病情核实,未能掌握在押人员周广华患病的实际病情,未对申请作出回复。
  不过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范辰表示,近日王刚将对不予立案的结果提出复议。王刚表示,“不管调查结果是什么,我妈回不来了。”
  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调查认为周广华在“一看”羁押期间一直进行治疗,根据病情的发展曾经三次出所外诊,病情恶化后也及时送唐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病在唐山市人民医院死亡。玉田县检察院和玉田县法院的办案人和主管领导,在工作中虽然有不规范的行为,但不存在应该变更强制措施未变更的问题,其行为与周广华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通报承认在办案机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确存在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已逐一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并进行问责。
取保候审难在哪
  范辰告诉记者,周广华是被公司另一股东告发继而被刑事拘留,“他们公司一共三个股东,周广华和另一个大股东被第三个股东告了。”在唐山政法委的通报中,认为周广华职务侵占、行贿案审理和羁押法律手续齐全,不存在超审限和超期羁押问题。
  采访期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曾多次拨打玉田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的电话,但未接通。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刘娜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
  刘娜表示,取保候审难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立法层面,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对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这导致公检法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对标准的把握有所不同。刘娜说,“比如在这个案子中,这名女企业家患有身体疾病,但是这个疾病到怎样的一个程度才能够取保候审,这里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
  二是实际层面,“有个理念叫‘关了比较放心一些’。”刘娜说,取保候审的人,将来会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刑罚是比较重的,也就意味着可以取保候审的人,将来可能面临的刑罚是比较重的。”刘娜说,所以这种情况下,为了规避“人跑了或者证据被灭失掉的风险”,取保候审会更严格一些。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在新京报网刊文称,对一些案件承办者而言,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比较复杂,有时还牵涉到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处理,所以难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思维,通常对于不变更强制措施,他们也无须担责。但对于被羁押者及其家属亲人来说,在可以不羁押的情况下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方方面面的,很可能给被羁押者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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