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要紧的是,要形成更富操作性的监管指标体系与监管操作流程,及时堵上监管各个环节存在的漏洞,不为任何人留有“偷懒”“投机”的余地。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近日正式颁布。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一次从基本要求、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和管理要求等各个方面为养老机构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红线”。
这项标准的最大亮点当数它的强制性。与一般的推荐性标准不同,这项标准对养老机构做出一系列硬性规定——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定期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建立昼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从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九个方面,做好安全风险评估与服务防护工作。这实在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有了这样明确细致的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就会少一些“偷懒”的借口和“投机”的机会,多一份自我提升的压力与动力;有了这样明确细致的强制性标准,养老机构里的老人们就会少一些被动与担忧,多一份安心与保障;有了这样明确细致的强制性标准,监管部门就会因为有了一个更牢靠的抓手,而少一些软弱与散漫,多一份清醒与坚定。从这个角度看,这条为养老机构划定的“红线”,也是兜住养老行业的一条“底线”。
不过,颁布标准是一回事,执行标准是另一回事。确如民政部有关人士所说的那样,要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落到实处,还有不少事情要做。首先,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与解读。要让养老机构都知道,标准的规范内容是开业的最基本条件,不知道、做不到或做不好就可能被依法处罚直至停业整顿;要让养老服务行政管理部门都知道,这个标准是履行职责的依据,如果不知道、不能依法监管就可能失职、渎职;要让老年人及其家属都知道,从而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在哪里。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两年的过渡期,对养老机构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帮助它们尽快完成对标达标。对确有困难的养老机构,酌情给予政策性倾斜,帮助它们顺利渡过难关,不掉队。
更要紧的是,应尽快提高民政系统自身的监管能力与监管水平。为此,尚需逐项完善、细化《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形成更富操作性的监管指标体系与监管操作流程,在执行层面堵上监管各个环节潜在漏洞的同时,及时为相关工作人员划定一条清晰的“红线”,不给任何人留有“偷懒”“投机”的余地。非此,不足以达成这项国家标准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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