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您想知道的那些事
2020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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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5月初,记者走访商业银行看到,聊城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线上线下积极开展存款保险知识宣传。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王武声,就存款保险政策和部分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记者:今年是《存款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请您就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为大家解读一下?
  王武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已经五年了。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记者: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都有哪些?
  王武声: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来看,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记者:《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大家都比较关注偿付限额50万元,您给解读一下?
  王武声: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也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既要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当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总行和有关机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记者:还有一个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就是谁需要交纳保费?
  王武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这个问题是问的最多的,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还是明确的告诉大家“存款人不需要交纳保费”。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记者: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安全方面怎么保障?
  王武声: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旭奎 通讯员 赵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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