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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扩至20省区市
  • 2010年06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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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王宇 姚均芳)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20个省区市。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通知》,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不再受限制,由之前的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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