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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起争执打瞎人家眼
  • 2010年08月19日 作者: 通讯员 徐晓伟 记者王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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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通讯员 徐晓伟 记者王颜)只因琐事,打瞎他人一只眼。8月16日,这位一时冲动的被告人被新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36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受害人万某发生矛盾,李某遂纠集他人来到万某家门外,李某先用脚跺万某家大门,万某到自家平房顶上后,李某扔石块将万某右眼砸伤。经鉴定,万某右眼伤情为重伤。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6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予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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