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日讯(通讯员 张家明 李长富记者刘遥)交强险刚缴了3小时,投保车便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以保期从次日生效为由拒赔。
2009年12月23日,运输个体户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农用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收了保费并给王某出具了保单。保单确认缴费时间为2009年12月23日17时34分,生效时间为2009年12月24日0时。当晚20时许,王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骑摩托车的罗某撞伤。
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以保单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为由,拒绝赔付。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应以投保人缴费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2010年9月1日,保险公司做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