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青岛市四方区的王某和赵某因2009年违法生育二孩,被法院强制征缴社会抚养费12万余元。
据了解,四方区居民王某和赵某,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2月合法生育一女孩,2009年7月,该夫妇在不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下生育一男孩。四方区计生部门得知消息后,立刻到该居民家中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王某和赵某按照青岛市2008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122784元。由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方区计生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王某和赵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12万余元。
目前,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