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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条款
青岛北京上海等21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对快递行业潜规则说“不”
  • 2010年09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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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日讯(记者管慧晓)收取快递时,消费者必须先签字后验货?青岛、北京、上海等21城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快递业这一行业潜规则说“不”,认为它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的欺诈行为。

    据青岛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方便了市民,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调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明明买的是手机,收到的却是肥皂,类似的消费纠纷发生时,快递公司和网站便以消费者已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调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论坛上,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这一行规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收到快递货物时,不要着急签收,不要轻易做出付款后再验货的决定,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发现货物有损毁或货品不对等问题时,可以拒绝付款。消费者掌握证据后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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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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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有风险市民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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