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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网址在法律上县有商业标识功能
  • 2010年09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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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北龙中网客服中心了解到,自8月29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与《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全面施行一周以来,该中心已经接到了数百个来自全国各地企业的咨询电话,咨询企业中文网络品牌保护相关问题。著名互联网法律专家胡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通用网址、无线网址作为我国重要的互联网网址资源,并以中文关键词访问网络,具有唯一性,因此网址在法律上具有商业标识功能,这一共识在相关网址争议案中已有判例。

    “网络标识具有唯一性、专有性、排它性、识别性、无形性和稀缺性。”胡钢指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提到,网络标识因其鲜明标识性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权。“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来规范网络标识注册、使用和争议等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教授认为,专门性法律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国内网络标识争议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全网品牌保护,企业必须先行动起来。”胡钢律师认为,在新网络时代,企业应当将商标、域名和网络标识全盘考虑,形成一个完全的标识保护链。尤其是注册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时,同样要考虑注册其衍生和相似标识,以此形成完整的网络标识防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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