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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买保险18天后身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20万
  • 2010年09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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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96706热线9月9日讯(记者 鞠平 通讯员牟法宣)买了保险18天,被保险人不慎摔倒身亡,保险公司认为“猝死”属于免责情形拒绝理赔。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据介绍,2009年1月,牟平张某为丈夫购买了一份综合人寿保险。18天后,被保险人崔某在家不慎摔倒,经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张某处取走所有保险材料,并没有告诉张某须进行尸检,同日崔某的遗体被火化。一个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猝死”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险范围之外,需要对“猝死”的原因进行进一步鉴定。而被保险人崔某猝死后,业务员到原告处取回保险单等相关材料,而未告知需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即尸检,使本案丧失了最终证明其死因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只能由保险人承担其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十日内支付张某20万元的赔偿金。判决下达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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