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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个体”入鲁
山东首家落户胶州—乡村
  • 2010年09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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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张榕博

    中方出资额以9:1占绝对优势,企业执行人也是中方合伙人。近日,在胶州市马店镇楼子埠村,山东省第—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青岛康衢商社以这种“略显中式”的面貌诞生。业内纷纷看好,认为这是国内企业出口的捷径,也是外资入境的绿色通道。但被称为“洋个体”的中外合伙模式能否成功复制,还须经历风险方面更多考验。

    “洋个体”———外鹿投资合伙企业三大特点

    以前必须是中外的法人之间才能设企业,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允许自然人参加,这是—大进步。

    “洋个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比办—家企业划算得多。

    有了“洋个体”这种新贸易身份,中小贸易商便拿到了商品进出口的便捷“通关证”。

    在胶州市马店镇楼子埠村,经营木制品批发、零售和进出口生意的裴金奎女士的办公室在同行中并不算气派,但一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却让不少访客对这家企业刮目相看。2010年8月26日,裴女士向当地工商部门递交了省内第一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康衢商社营业执照办理申请。9月1日她便如愿拿到营业执照,成为山东第一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并且从韩国合作方手中拿到30万元合伙资金。

    “合伙企业不用去商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跟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一样简单,从申请到拿到执照还不到一个月。”裴女士笑着说,只要是自然人,走个体户注册的程序就成立了有进出口资格的公司,这比中外合作、合资方便得多。更重要的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比办一家企业划算得多。

    裴女士说,像她这种与韩国有进出口贸易的小商户在马店镇就有上百家,但与韩国客户一起办企业,以前却一直不够条件,她曾想和韩国客商办一家合资公司,但要求中外双方都是法人,而且上千万元的资金门槛以及复杂的审批程序立刻让她取消了打算,“双方都是小公司,一没那么多钱,再则合资企业监管审批那么复杂”。

    从今年3月1日起,国家正式施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被工商部门称为“洋个体”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国内正式获准注册。当时正在电视机前经过的裴女士立刻停了下来,中外自然人之间合伙投资正是她当初希望的模式。

    投资、经贸的“绿色通道”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仅有注册方面的便利。在业内看来,有了“洋个体”这种新贸易身份,国内外中小贸易商们便拿到了商品进出口的便捷“通关证”,国内企业急需的许多高端服务类外企也会借此“外壳”落地国内。

    “对于没有出口资质的中小企业来说,与外资合伙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再受制于出口代理公司,而且还能享受出口退税”。裴金奎女士说,康衢商社的成立其实就是一种“条件合作”:外资方在内地有供货商,而内地客户在国外也有订单。

    她给记者举例说,以往自己的公司没有出口木器具的资格,只能花钱找有资格的代理公司出口,而国家给予商品货值5%—15%的出口退税只能让给代理公司,而代理公司有时还拖欠外方所付的货款,十分不便。而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出口退税,自己还掌握了主动权。“货物出口后通关快的话仅需3天,货款一周就能回来。”裴金奎说。此外,在国外有很熟悉的商品也可以在国内销售。

    作为更高级的“洋个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将成为国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内“落地”的外壳。“现在国内企业寻求国外知名的法律咨询公司、设计公司、认证公司给予服务,但像AC尼尔森、普华永道这些知名公司由于注册限制,在国内只有几家办事处,国内企业寻求一个小服务可能还要飞北京、上海。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现后,这些国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合伙人这种渠道进人国内发展,这不但会促进国内高端服务业发展,还大大节省了国内企业寻求服务的成本。”徐波表示。

    “合伙”互信风险共担

    “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写在合同里的,如果李先生在韩国出现贸易风险,我自然要承担责任,这没什么好讲的。”裴女士在“洋个体”可能存在的风险方面显得比较淡然。

    京衡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律师邬晓东表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企业绝大多数承担有限责任。

    在裴女士看来,她与韩方十年的生意交往让她们彼此间很信任。裴女士是朝鲜族,多年在韩国的经营与生活经历让裴女士对合作伙伴更加了解。

    资料显示,康衢商社由中国客商裴金奎女士和韩国客商李昌雨先生共同投资设立,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270万元,外方30万元),合伙事务执行人为裴金奎。中方出资额以9:1占绝对优势,企业执行人也是中方合伙人,这种具有“中式”面貌的“洋个体”自然在风险控制上占有主动。但对于国内大多数出口企业而言,外国客户大都是一面之交,虽然“洋个体”带来的便利不少,但“合伙”互信却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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