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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加班费最少419.3元
  • 2010年09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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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16日讯(记者 侯海燕)15日,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中秋、国庆双节假期中有4天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加班可获得3倍工资,单位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依照泰安市泰山区最低工资标准760元计算,如果4天法定假日都加班,劳动者将最少可以拿到419.3元的加班费。

    据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次中秋和国庆假日,既包含“法定假日”,又包含“休息日”,依照政策规定,这两种日子加班,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不一样。在“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费是按300%的标准计算。“休息日”加班,单位又没安排员工补休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按200%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目前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的76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在法定节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加班,加班工资如下:760元÷21.75天×300%×4天=419.3元;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且不能补休,加班工资为:760元÷21.75元×200%×6天=419.3元。如果两项相加,加班费将达838.6元。

    据了解,依照规定,职工应单位要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单位是否安排职工补休,都必须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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