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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饰属赠与财产离婚不退还
  • 2010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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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20日讯(记者冯砚农 通讯员 崔常勇李涛)有智力残疾的张某与孙某相识13天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加上张某家人发现孙某隐瞒先天性癫痫病病史,遂起诉到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孙某退还彩礼及各项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张某彩礼10001元,其余物品、费用属赠与财产不支持退还。

    2009年5月5日,张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天后双方登门认亲,张某给孙某彩礼现金10001元,首饰一套,价值4950元(耳环一副、戒指一枚、项链一条),上门钱200元、敬酒改口费200元以及张某姑姑给孙某见面礼100元,以及采购鞋样、胭脂粉等结婚用品的现金2200元。2009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按照传统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张某家人发现孙某系先天性癫痫病患者,认定孙某采取欺骗方式与张某登记,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调查后发现,由于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张某是三级智力残疾人,没有收入来源,结婚给付的彩礼、首饰等财物,对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孙某将彩礼适当返还给张某。但对于首饰、认亲钱、改称呼钱、鞋样钱和胭脂粉钱及张某姑姑给的见面礼钱,法院认定其性质为赠与财产,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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