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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交通肇事赔偿股东转移公司资产
  • 2010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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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王金强 通讯员 黄勇 房堃)交通肇事后,不愿赔偿全款,将公司资产转移玩起了“金蝉脱壳”。齐河县法院苦追三年,帮受害者追回20余万元的赔偿款。

    2006年11月24日,齐河县王某的父亲遭遇车祸死亡。齐河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宁津县正发机电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33万余元,并于2007年执行过户给申请人12万余元。

    但在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因申请人王某迟迟拿不到剩余的20多万元赔偿款。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从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宁津正发机电有限公司确已无财产。

    在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时,事务所主任无意间说出的“公司的股东付某可能回河北省南皮县老家开公司”。执行员随即赶往河北省南皮县调查取证,河北南皮的公司全称是南皮县正发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是付某的妻子和妹夫。

    执行法官最终确认,宁津的正发公司和南皮的正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付某,是名副其实的“金蝉脱壳”,成立新公司是为了逃避执行给法院玩的“障眼法”。经过讨论研究,合议庭决定依法追加付某的妻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外还冻结其在南皮正发电子公司的股权。

    被执行人付某主动和法院联系,愿意分期分批地履行义务,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余万元赔偿款分两次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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