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20日讯(记者 王传胜)9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五更鸡”、“五更炉”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
8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五更鸡”、“五更炉”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五更炉”商标之前就使用了“五更鸡”商标,其关于享有在先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五更鸡”商标是由原告于2004年3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其使用期限自200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五更炉”商标由凤祥集团旗下爱迪西公司于2002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其使用期限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
9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告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五更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