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6日热线消息(记者 车少远)苍山县下村镇大北庄村养殖户刘永钢8月中旬购进一批鸡苗,悉心喂养了30天后,雏鸡相继出现瘸腿瘫痪的症状。养殖户称,鸡苗出现病状,与当初代理商提供了品质较差的鸡苗有关。
8月中旬,刘永钢从代理商处订了2100只A雏鸡苗,2.6元/只,饲养一个月后,部分鸡苗出现瘸腿瘫痪症状。截止到9月底,有100多只鸡患病,其他的鸡也不怎么长膘。
随后,刘永钢与代理商联系,对方无意中说出,当初供货时,误将B雏鸡苗发给了刘先生。“代理商自称A雏、B雏鸡苗无碍饲养,可A雏鸡苗每只比B雏鸡苗贵了0.5元钱,品质肯定有差别,怎么可能无碍饲养?现在出了问题,对方却搪塞我说与饲料有关。”刘永钢说。他说,鸡苗患病与代理商当初发货出错有关,他据此向鸡苗的供应商反映,对方称,只要是代理商为其供的货,他们就核查病因,作出赔付。
鸡苗供应商称,他们供应的鸡苗分A雏B雏,挑选出来的优质鸡苗为A雏,剩下的鸡苗为B雏,A雏鸡苗每只比B雏鸡苗贵0.5元。公司已接到刘永钢关于鸡苗问题的反映,但他们和代理商联系,代理商却称,并没有给刘永钢提供鸡苗。
随后,记者根据刘永钢提供的电话与鸡苗代理商联系,电话无人接听。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豪称,双方未签订订购协议,当事人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举证,证实鸡苗确为代理商供应。如无证据证实,损失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