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鲁先生反映:他姐姐2OO4年在日照市石臼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把1O万元房款交给对方后,对方给开了一张收据,然后把所有的房产手续给了他姐姐,双方并未签订购房合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因原房主的妻子不在现场未能办理,于是说等几天再办。结果几天后,原房主搬走了,以后再也联系不上了。直到现在,他姐姐买的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
记者帮办:26日下午,记者咨询了临沂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说办理过户必须有原房主在场自愿签字,找不到原房主他们不能给办理。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家禄律师,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带着身份证、收据、房产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即可。帮办记者崔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