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份颁布实施的《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醉酒或者精神病患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判定乘客醉酒,如何保障出租车司机权益和醉酒乘客安全却一直是“两难的事情”。采访中,当事的出租车司机都称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这种现象很难避免,遇到这种事也只能“自认倒霉”。
醉酒乘客打车“洋相迭出”,“事虽小,其实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记者认为,这些小事至少反映了几个社会问题:部分乘客“借酒撒泼”,文明素质有待提高;虽有规定,缺少细节,出租车司机权益难保障;社会公共服务不健全,没有针对醉酒乘客的救治站点或后续服务。
既然牵涉社会各个方面,尤其是涉及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要彻底解决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乘客,也不在出租车司机,而在社会公共服务的健全。”山东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善峰的话,可能给我们指明了一个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