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0月10日讯(记者张召旭)8日,新区办事处的胡先生向本报反映,3日晚他与朋友在振兴路上一家饭店吃饭,花了382元餐费,当天索要发票时店老板说用完了,让他过两天再去领,可后来他又去了两次也没要到发票。
10月3日晚,胡先生在振兴路上一家饭店吃饭。“那顿饭一共花了382元,我去要发票的时候,收银员说如果不要发票可以只收370元。”胡先生执意向饭店收银员索要发票,该收银员表示,发票不够了,让胡先生过两天再来拿发票,并给胡先生开了一张收据。
5日晚,胡先生拿着收据去该饭店换取发票。老板说胡先生来得比较晚,想要发票,最好早点来。8日一大早,胡先生再次来到饭店,店老板表示,国庆节期间顾客比较多,让他下月初再来换。“为了一张发票,白跑了两趟,估计到了下个月,饭店早就把这事给忘了。”
对此,12366聊城地税纳税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家以各种理由不给消费者发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如果对方不给,可保留好盖章的收据并向税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