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0月10日讯(记者李倩通讯员朱蕊叶树杞)济宁市日前颁发《济宁市品牌奖励办法》,设重奖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头衔”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奖励。《办法》规定,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农产品名牌、山东服务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办法》还进—步规范了程序,市质监、工商管理部门应将企业申请奖励材料上报市名牌企业奖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
由于中国驰名商标分为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此次《办法》还进—步明确,受奖励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如果说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名片,那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就等于加在名片上的头衔。”济宁市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冠名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产品,代表的不仅是产品的质量、销量和信誉,还反映了生产企业的行业地位和企业规模。借助于名牌,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走出“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品牌经济—品牌城市”的品牌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