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14日讯(记者 郭静)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要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次性加发养老补助的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在职工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次性养老补助。
根据规定,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对于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