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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会展业管理新规今日施行
展览面积达到7500平方米或展位300个,需到商务部门备案
  • 2010年10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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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杨珂 通讯员 其新)记者从市商务局会展节庆管理科获悉,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本市研究拟定了《烟台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从2010年10月15日施行。

    该《办法》规定,会展活动实行年度计划和备案制度。展览举办单位需在每年6月和12月将拟在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举办的会展计划书报送举办地的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县市区会展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拟办会展信息在其公务网站公布。如果会展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和会展场馆方要在开展20日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安全许可。举办单位在市区举办展览且净展出面积达到7500平方米(含)或展位在300个(含)以上的需到市商务部门备案。

    同时,会展活动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举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开展前到工商、公安、城管、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举办单位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招展招商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举办会展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另外,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多、双边工作需要的;由省级以上部门、单位或境内外著名展览机构主办,并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净展出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过600个的。

    《办法》特别指出,对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要于开展60日前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务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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