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鞠平 实习记者 张波)今年5月3日,是烟台市民张先生大喜的日子,可是在举办宴会的酒店里,张先生惊讶地发现,同一大厅还有一批戴着黑纱举行丧宴的宾客o这让张先生和家人、亲戚觉得很不舒服,为此拒绝向酒店支付餐饮费o几番商讨不成,酒店和新人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新人4000多元的精神损失费o
2009年11月9日,张先生的父亲在烟台市区一家酒店订了结婚喜宴,并交纳了500元的定金o双方约定,在婚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餐饮费o
2010年5月3日,婚宴如期举行o张先生的亲戚好友都赶来参加,热热闹闹好不喜庆o可是在婚宴举行过程中,张先生和亲人惊讶地发现,大厅中的另一批客人满脸悲戚,好几个人胳膊上还戴着黑纱o一打听,张先生这才知道,酒店当天还招待了一批丧宴的客人o酒店的这种做法,让张先生觉得很不舒服,一边是热热闹闹的新婚之喜,一边是凄凄凉凉地送别亲人,弄得张家及其亲戚朋友很不舒服o
婚宴结束后,张先生认为酒店的做法不周全,伤害他和家人的感情,使得婚宴举行得不够喜庆,认为酒店应该免除一部婚宴的费用o但是酒店以事先已经约定好了,并且也按照张先生的要求提供了服务,坚决要求一次性交清全部费用o双方为此争论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一致o
因张先生一直不肯支付婚宴的费用,酒店将张先生父亲告上了芝罘法院,要求支付餐饮费13443元及利息o
芝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父亲和酒店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应当遵循协议的相关规定o但是原告为被告举办婚宴时,没有采取有效地措施维护被告的权利,致使举办婚宴和丧宴的人员有了接触,这种做法违反了一般的善良风俗,这样就给被告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害o被告没有按约定在婚宴结束后付款是因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存有重大瑕疵,原告对此具有过错o
据此,芝罘法院做出判决,依法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实际费用中扣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被告付给原告餐饮服务费9000元,对原告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