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了大半年的新拆迁条例至今没有下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新条例实施背后的阻力就是地方政府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利益。
在法律界人士眼里,强拆之所以导致血案不断,根源在于立法滞后。
研究拆迁案多年的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告诉记者,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中混淆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区别,过多地介入商业利益的拆迁,是导致拆迁悲剧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城市拆迁的法律依据为199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修改这一条例的民间呼声从上世纪90年代末便日益高涨。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房价普遍高涨,拆迁和补偿标准的不统一,让很多被拆迁者难以靠补偿费来重新购房。
200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他们认为这些条款与宪法规定相冲突。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未依法补偿就没有完成征收,《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今年1月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但讨论了大半年的意见稿至今没有下文。参与了讨论座谈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实施背后的阻力就是地方政府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利益。
宜黄事件或许会促使正在修改中的新拆迁条例尽快出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物权法实施以来,行政征收征用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法等法律制度尚未配套出台,加之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仍在修改中,客观上使依法征用、依法拆迁的制度依据尚显不足,导致一些地方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以王令为代表的律师界认为,旧的《拆迁条例》应该废止,用新的立法来保证百姓利益。“原有《拆迁条例》问题很多,并不是简单地用新条例取代就能解决的,目前法律界对新草案意见很大,比如规划调整仍旧纳入公共利益范围,以后政府还可以用这一条继续实行现在的拆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