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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向商场索取十倍赔偿
一市民故意抹掉商品“生日”
  • 2010年10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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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7日讯(记者 刘大正 通讯员 尹春秀 朱晓宁)为了获得赔偿,有市民竟然故意将食品商标上的生产日期抹掉,随后向商场提出索赔。在工商部门的调查下,该男子终露“马脚”。

    日前,青岛市民王某到工商市南分局火车站工商所投诉称,他到本市位于火车站附近的某大型商场购买了XX品种鱼罐头四盒(每盒6.5元),离开商场后发现这四盒鱼罐头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于是要求商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十倍的现金赔偿。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迅速赶到该商场对在售的相关鱼罐头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并调取该产品的进货台账及索证索票资料等,约请当事人双方到工商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坚持该产品“无生产日期”,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而商场认为王某所购鱼罐头全部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系人为造成,要求将鱼罐头送至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明确责任在谁就由谁承担全部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等。听到这,王某一改先前的强硬态度,主动提出要求只做退货处理即可。

    最终王某承认,他是从商场购买商品后自己动了手脚,将生产日期抹掉,准备再以所购商品不合格为由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索赔套现,没想到被工商执法人员识破。

    事后,工商人员根据商场对此产品的索照、索票情况进行了倒查追溯,并及时与在大连的该食品生产厂家进行了沟通联系,得知该批次产品确实存在生产日期油墨易脱落的问题,及时建议厂家更改了喷码工艺和所使用的油墨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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