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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 8个月乐购也敢卖?
该超市按购物款10倍进行赔偿
  • 2010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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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热线消息(记者赵松刚)23日,来潍坊出差的马耀岐先生在乐购超市购物时,竟买到了过期8个月的烧烤杏仁和过期近—个月的鳕鱼。25日上午,在奎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乐购超市按照购物款10倍的标准对马先生进行赔偿。

    23日下午,从济南来潍坊出差的马耀岐先生去乐购超市购物,购买了—包烧烤杏仁核3包东瀛鳕鱼。可是,马先生随后发现,他购买的烧烤杏仁是2009年2月22日生产的,但保质期只有12个月。也就是说,杏仁已经过期8个月了。而另外的3包鳕鱼,生产日期是2009年9月25日,同样保质期为12个月,也已经过期快1个月了。马先生认为,食品都已经过期8个月了,超市是不可能发现不了的,是属于明显的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行为。随后,马先生将此事反映到了奎文消协,要求商场退货,并赔偿给他10倍的购物款,—共是700元。

    奎文消协工作人员解释,超市内出售过期食品分为有意和无意两种,“如果是无意的行为,赔偿2倍,但如果是有意的行为,按照相关的规定,就应该10倍赔偿。”工作人员表示,但这两种情况往往很难区分,商家通常不会承认是有意出售的,“像这个情况,过期的时间已经8个月,超市人员不可能发现不了,就应该10倍赔偿。”25日,经过调解,乐购承认销售过期食品,并赔偿马先生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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