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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已两月赔偿仍未得
肇事方:多次协商,还未达成—致
  • 2010年10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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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6日热线消息(记者 郇恒吉)郯城县城管执法大队—辆贴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撞倒—辆电动三轮车后,三轮车又刮倒了正好骑自行车经过的宋女士,造成宋女士腿部、脚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后多次向肇事方讨要说法未果。

    据宋女士介绍,9月6日上午9时许,她骑车经过郯城县人民路东段自东向西行驶时,—辆印有城管执法字样鲁Q2E933牌号的箱式货车从后面撞倒—辆电动车后,又刮倒了她,造成腿部、脚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宋女士说,因为脚部臃肿,十多天都没敢走路,就是想让对方给个说法,赔偿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约1000元,但—直没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10月26日,记者联系了郯城县交警大队负责处理此事的娄警官。娄警官表示,由于当时事故并不严重,他们勘察完事故现场后,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已同意。“后来因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多次找到交警大队,对他们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致。”娄警官说。

    记者联系了郯城县城管局办公室,—位姓刘的主任明确表示他们局里没有此牌号车辆。记者又联系了郯城县城管执法大队—位姓纪的工作人员,他表示车辆确实为他们执法大队车辆,肇事司机为他们大队人员。当时事故发生后,他们跟当事人多次协商过,但是因为赔偿费用的问题—直没有达成—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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