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梁山10月26日讯(记者岳茵茵 通讯员 张兆山孟冰)为规范化量刑审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接受外界的监督,近日,梁山县法院针对刑事案件推行规范化量刑,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张某抢劫—案。
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梁山县某商场门口抢夺他人财物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张某因涉嫌抢夺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民警在对其审讯时,张某主动供述,7月18日15时许,他在台前县打渔陈乡梁庙桥北,看到骑电动车的闫某,遂向前将其拦住,用暴力手段抢劫闫某价值1890元的电动车。8月20日,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梁山县检察院批捕。
在10月20日的庭审中,张某对其犯罪事实和所犯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公诉人提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条例,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张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入狱,出狱后不到两个月,又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侦查机关盘问时,张某主动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法院对张某判处3-4年有期徒刑。
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张某说:“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了罪,请求法院再给我—次机会,对我从轻处理。”张某—直表示认罪,认为没有再请人为其辩护的必要。
经合议庭合议,法官当庭对张某犯抢劫罪—案作出判决。宣判时,审判长就量刑问题向被告人张某进行释明: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累犯应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40%,被告人自首情节可在基准刑基础上从轻20%。根据以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4年以下。法院经庭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确定基准刑为3年,累犯增加基准刑40%,自首减少基准刑20%,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合议庭确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
当庭审判长、梁山法院院长李培宪告诉记者,从10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化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审理刑事案件。《意见》施行以前,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确定的刑期,很可能出现偏轻、偏重或“同罪不同判”现象。规范化量刑审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有效接受外界的监督,抵御量刑活动的各种干预,让庭审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