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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为您解惑
  • 2010年10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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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OO9年9月,市民王强要开车去南京商谈一项业务,得知朋友张涛和李辉也想去南京,就决定一同开车前往。不料途中遇到大雨,王强没有看清停在路边的大货车,结果车子钻进大货车底,李辉死亡,王强和张涛受重伤。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强超速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辉和张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辉家属和张涛等要求王强承担赔偿3O万元。王强认为他作为好意同乘的车辆提供者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李辉的家属和张涛则认为王强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辉、张涛搭乘被告王强的车子应为无偿,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王强是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公平的原则,应从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考虑,遂判决王强承担7O%赔偿责任。

    说法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孟令华:“好意同乘”必须是“无偿”的。如何区分“有偿”、“无偿”,要看车辆的所有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此外,还须经过车辆所有者或者驾驶人员同意的同乘才构成“好意同乘”,如同乘者的同乘行为倘若未经车辆所有者或驾驶人员同意,或者未让车辆所有者知晓则不构成好意同乘。

    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决车主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则免责。

    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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