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 马云云邢振宇)27日举行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这两件地方性法规,并对《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23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其中《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的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将第十一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以上废止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