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0月27日讯(记者 刘守善 通讯员 毛国栋)为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监管职责,健全完善招标采购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机制,近日,《济宁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要求,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采购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该办法。市招监办依据市政府授权,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运行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双方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相关服务。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办法》规定了招标采购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招标采购项目批准、招标采购文件审查、投标报名、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中标公示、书面报告、合同备案的监管程序。同时,《办法》还在履约监督、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外,按照省、市科技防腐工作的要求,《办法》中还增加了完善招标采购电子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将招标采购活动纳入电子系统进行监管的内容。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济宁市规范招标采购活动、源头防腐治腐的重要措施,强化了招标采购监管、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工作的制度基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和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形成了严密的招标采购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