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日讯(通讯员陈楠 记者 赵壁)建筑工地的女工人在工地内行走时,被车库顶端落下的建筑垃圾砸中脖子,造成九级伤残。女子怒将工地的劳务承包方、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三方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和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十余万元。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由劳务承包公司独立赔偿受害女工。
2009年9月23日上午9时多,江苏籍的张女士在青岛市延吉路一处住宅工程的电梯安装组工作,当她经过该工地4号楼西墙正前方时,从约5米高的车库顶层向下倾倒的混凝土垃圾块砸中张女士的颈部。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寰骨骨折,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调查查明,青岛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承包了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吉路152号工程后,又与青岛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张女士将以上三公司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医疗费7603.7元、误工费5400元、陪护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9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09835.7元。被告的三家公司同意协商解决。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由青岛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指定日期之前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75000元。如果青岛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再另外支付10000元违约金。青岛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和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