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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将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标准不能低于当地GDP的十万分之二
  • 2010年11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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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张纪珍)临沂市日前出台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根据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不仅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还要根据财力增长逐年适当增加。专项资金的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GDP的十万分之二,主要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此外,意见还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缴费比例。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意见中提出,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努力减少—般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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