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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婚房恋人分手
法院判返还彩礼
  • 2010年11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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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4日讯(见习记者 王斌 通讯员张巍)因女方索要婚房未果导致一对恋人分手。男方为索回彩礼而起诉了女方。近日,利津县法院陈庄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小董返还原告小王彩礼26000元。

    2009年农历正月,青年女子小董与小王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六月初六,小董收取了小王家支付的为其购买金手饰的1万元,农历六月初十小董再次收取小王支付的婚约礼金16000元。后因小董家向小王家提出结婚需要在县城购买新房,而小王家经济状况无力购置,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小王于2009年11月22日提出与小董解除婚约。小王要求小董返还26000元礼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小王与被告小董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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