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刘素虹 本报记者 赵壁
青岛某制帽公司欠了20余万的货款,却迟迟不还。债务方尹某宁愿被拘留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且采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抽逃注册资本等形式逃避执行。近日,胶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该院自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首次适用这一罪名判决。判决宣告后,尹某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何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胶州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宝东说,该罪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能力但故意不执行。简单地说就是有钱不还还东躲西藏的“老赖”。这个罪名随着1996年3月17日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被欠款”:制帽公司负债20多万
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曾长期从原料供应商牛某处购买布料。截至2007年4月1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该制帽公司欠牛某货款共计233800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给原告出具欠条,落款为该制帽公司。同年4月30日该制帽公司付款10000元,尚欠223800元,经原告牛某多次索要,制帽公司拒不偿还,牛某为此将该制帽公司和尹某起诉到胶州法院。
在法庭上,尹某辩称,自己是该制帽公司的经理,与原告发生业务是职务行为,应当由该制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胶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该制帽公司给付牛某货款223800元。
该制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制帽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08年3月4日,牛某向胶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制帽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最大股东的尹某,频施伎俩逃避执行。
“捉迷藏”:
尹某频换公司法人
在得知法院判决后,尹某随后将公司停止了生产,并在社会上放风称自己不想再干制帽厂了。正巧同镇一位许女士想投资工厂挣钱,尹某就以向许女士传授技术以及提供客源等优惠条件,骗取许女士答应接手这家制帽公司。2008年3月12日法院执行立案当天,两人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许女士的公司还没开工,执行法官就找上门来,要求拘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许女士。许女士这才大呼上当,找到尹某,要求退回这家制帽公司。2008年6月10日,尹某找到原来在该制帽公司看大门的老光棍杨某,接替许女士担任法定代表人。
执行期间,法官多次前往该公司,结果不是遇到大门紧闭,就是“法定代表人”一问三不知,案件无法执行。法官又到工商、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等部门查证,得知该公司在2004年9月成立时有注册资本50万元,但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尹某在公司成立的次日就将资金全部转走,也就是说该公司资产早已转移,已经名存实亡。事实上,尹某和该制帽公司另一股东隋某仍在该公司内以其他公司名义继续从事制帽业务。
2009年3月,法院启动执行听证程序,将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尹某、隋某,以抽逃注册资本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尹某仍拒不执行。2009年7月,法院对尹某司法拘留15日,他在被拘留期间仍不履行义务。
第一例:
“老赖”还钱后仍被判刑
2009年9月23日,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为由,向公安局移送牛某与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1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尹某分两次将欠款及利息等共计260000元付清。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已将该款发还牛某。
胶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已归还所欠货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该案主审法官陈敏介绍,该案也是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该院首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并判决的案件。判决宣告后,尹某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