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李婵娟
据报道,市府小区和万光小区等众多烟台市的老小区面临这样的问题,房屋在拆迁规划中,不知还能住几年,业主不愿意再为老房子里的供暖管道改造投资。而供暖公司也不愿意负担这笔额外的费用。随之,一个供暖质量不保证、耽误业主取暖不退赔的协议“横空出世”了。
笔者认为,这事说起来,其实双方都有理,双方都不愿意负担供暖管道二次改造的费用,也是情有可原。小区住户已经负担过一次暖气设备的费用,现在暖气设备还能用,干嘛非要更换呢?而供电公司也有自己的苦衷,现在的供热规定那么严格,市内温度不得低于16℃,可旧管道设计不合理,再加上内部流水腐蚀,即使水温再高,屋里的温度也很难提高。如果业主因为室温与供热公司发生纠纷,供热公司只能“哑巴吃黄连”。假若每户的改造费都由供暖公司出资,那么老小区供暖管道改造的费用总额必定是一个很大的数字。这就造成了各说各的理。
可这种事能够用所谓的“协议书”解决吗?更别说像这样推脱一切责任的协议了,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一旦遇到供暖纠纷,它就是一张废纸,利益受损的是供暖和用户双方。
可不可以找一种方式和平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大家或许可以坐下来谈一谈,聊一聊自己的无奈和想法。谈完了,知道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小区住户冬天更暖和。那么费用呢,大家是不是可以各自负担一半,或是三七分。供热公司少赚一点,居民多掏一点,这个问题或许就能迎刃而解。
但愿,这个冬天大家都不会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