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就遇到这么一件烦心事,2O1O年4月份,张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先生将自有的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先生,张先生付清全款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当张先生将全款付清后要求过户时,发现该房屋李先生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以6O万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张先生致电记者,询问能否要求李先生将房屋继续出卖给他,如果不能能否让李先生除了退还56万的房款外,再要求李先生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孙法朋律师: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先生以及王先生签订的两份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均为有效合同,但履行只能是其中之一,另一份合同则目的落空,买房人只能向卖房人追究违约责任。因张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涉案房屋已办理过户,房屋的产权人就已发生变更,再要求原卖房主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张先生无法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的争执有关规定。因本案中李先生既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属于经营者因此,张先生无权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结合本案,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