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论坛 -播客 -微博 -拍客 -活动 -全媒体 -晚报电子版 - 晚报数字报 - 生活日报 -邮箱 -wap网站 -便民 -专题 - 世博
 当前位置:晚报电子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续签劳动合同禁设试用期
  • 2010年11月12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11月11日讯(记者刘玉彩 见习记者 刘丹)11日,青岛市人社局发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从用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企业在五种情况下不得设试用期,不得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七种招工行为。

    据了解,劳动者进入一家新单位工作时,要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但由此出现了个别企业借机拖延试用期的不良情况。根据公布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设试用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还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以下七种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四种情况下,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包括: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冷空气卷“土”而来
保障房申购排序明起公示
续签劳动合同禁设试用期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