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微山11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苏宋培)为了图省事,村委会没办采伐证就砍伐了树木,尽管是砍伐的自己村的树木,但仍然触犯了刑律。日前,微山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微山县欢城镇一村委会罚金10000元,判处该村村主任王某罚金5000元。
王某任微山县欢城镇一村主任期间,由于本村村北生产路东边的杨树经常被人盗伐,为了村集体利益不受侵害,经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商议后,决定将本村21棵杨树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为了省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21棵杨树。
法院一审后认为,该村民委员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集体的21棵杨树卖给他人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作为该村的村主任,是该村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村委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其行为亦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王某为了村集体利益,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